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30005240號
主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判斷項目及規定格式。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本準則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準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應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的變遷,確保該制度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之格式如附表一。
三、本準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及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之格式如附表二至附表四。
四、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格式如附表五及附表六。
五、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之審查報告格式如附表七至附表十一。
六、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審查報告中以單獨一段文字強調某一重大事項之格式如附表十二。
七、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受查事業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聲明書所出具之審查報告格式如附表十三至附表十四。
八、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專案審查各服務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所發現之缺失,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格式如附表十五。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